來源: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7/10/9 15:37:42
上海離婚律師:不同意離婚撫養權血緣關系成爭議焦點。2000年,原告劉香經與被告王謙結婚,2002年5月,被告經診斷患有無精癥,2003年人工授精生育女兒王蘭,小孩出生后隨原、被告及祖父母生活。原告認為被告婚前隱瞞病情,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小孩由自己撫養。被告認為,小孩左腿先天性離位,被告父母兩次帶小孩上北京治療,人工授精及小孩手術被告父母花費重金,為小孩成長費盡心血,不同意離婚。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準許離婚。婚生女兒現在原告處生活,從有利于小孩的成長考慮,由原告撫養較妥。
判令小孩歸原告劉香撫養,被告每月負擔小孩撫養費200元至小孩成年止。被告王謙不服,提出上訴,在法律上其系孩子父親,女兒與雙方無親疏之分,小孩應歸自己撫養。而劉香認為,王謙與小孩無血緣關系,王謙寄居父母,無固定住所及工作,曾因交通事故受過重傷,對其生理心理有影響,王謙母親患糖尿病,身體差,無能力扶養小孩。自己娘家雖在農村,但經濟尚寬裕,故小孩應由其撫養。
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小孩與王謙雖無血緣關系,但婚生小孩其父母子女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然從小孩健康成長考慮,故由母親劉香扶養較妥,故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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