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8/5/28 11:15:48
我的姥姥領養了個養子。撫養長大20多年。近幾年,該養子被其親生父母有意勸導回家。近幾年已經沒有再回過我外婆家,相當于是不聯系了。請問該養子是否應該賠償之前的撫養費包括教育費。
上海離婚律師回復可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系,并返還撫養費,沒有扶養孩子一方應支付撫養費,撫養費一般是未撫養孩子一方月收入的20-30%。撫養費包括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具體撫養費的確定要根據當地生活水平及孩子可能的實際生活花費來確定。但是在我國現行的婚姻法中,對繼父母子女的關系問題只有一條規定,即婚姻法第27條,“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由于婚姻法第21條規定的“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是僅針對親生父母子女關系而言,并不當然適用于繼父母和繼子女,因此我國的婚姻法并沒有明確規定繼父母是否應當對繼子女承擔撫養義務,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中也只規范了繼父母與繼子女存在撫養關系后雙方的法律權利和義務。所以,繼父或繼母并不負有對繼子女進行撫養的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