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9/5/6 17:44:19
劉某與胡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近日,上海離婚律師范俊峰成功代理一起離婚糾紛案。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某某,女,漢族,戶籍地上海市嘉定區。
委托代理人范俊峰,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男,漢族,戶籍地上海市嘉定區。
案件概述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胡某離婚糾紛一案,本案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由審判員葉珣獨任審判,于2016年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俊峰,被告胡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婚后,因被告不關心女兒的生活和教育,夫妻間常為瑣事爭吵,致感情破裂,現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女兒胡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3000元;被告名下的轎車和上海車牌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被告胡某辯稱,被告同意離婚,也同意胡某某由原告撫養,但因被告父親患有XXX疾病,治病費用大,被告經濟較困難,故被告同意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原告婚后購買的轎車及上海車牌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雙方于2009年11月自行相識戀愛,2011年7月16日登記結婚,2012年6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胡某某。婚后,原、被告關系一度較好。自2014年下半年起,原、被告間因家庭瑣事時有矛盾。2015年8、9月起,原、被告分居生活。自2015年9月起至今,被告未支付過胡某某的撫養費。
又查,原告處的號牌號碼為滬A3XXXX別克牌轎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為LSGGA53E5FH213668)系2015年8月5日購買。現在被告處的號牌號碼為滬M9XXXX別克牌轎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為LSGJA52U79S035610)系被告父親于原、被告婚前所購,該車于2012年9月19日以二手車買賣的方式過戶給被告;2012年9月15日通過私車額度拍賣獲得了號牌號碼為滬M9XXXX的車牌。
審理中,雙方一致確認,原、被告均無婚前財產需要法院處理;原告處的號牌號碼為滬A3XXXX別克牌牌轎車現價值為145000元,該車目前尚余46666.66元貸款未償還;被告處的號牌號碼為滬M9XXXX別克牌轎車現價值為25000元;被告于2015年期間的總收入為56132元。
庭審中,原告認為,婚后,原、被告的收入各自分開;被告應自2015年9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號牌號碼為滬A3XXXX別克牌轎車系原告所購,為原告的個人財產;號牌號碼為滬M9XXXX別克牌轎車系被告父親婚后贈與原、被告,該牌照系婚后拍得,故號牌號碼為滬M9XXXX別克牌轎車及車牌應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被告認為,婚后,原、被告的收入不是各自分開的;牌號碼為滬A3XXXX別克牌轎車及車牌應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號牌號碼為滬M9XXXX別克牌轎車系被告的婚前財產。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發票、收據、銷售合同、收入證明、工資單等證據為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系自主婚姻,且已生育子女,但由于原、被告未能正確處理好生活中出現的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夫妻分居生活。現原告要求離婚,被告亦同意離婚,表明原、被告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的離婚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均同意女兒胡某某與原告共同生活的意見,與法不悖,本院予以照準。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與教育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原告關于婚后原、被告的收入各自分開的觀點,因無相關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關于號牌號碼為滬A3XXXX別克牌轎車系原告個人財產的觀點,本院不予支持。號牌號碼為滬A3XXXX別克牌轎車及車牌系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告父親于原、被告婚后將號牌號碼為滬M9XXXX別克牌轎車過戶至被告名下的行為應視為婚后贈與,該車牌也系婚后所購,故號牌號碼為滬M9XXXX別克牌轎車及車牌也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被告關于號牌號碼為滬M9XXXX別克牌轎車系被告的婚前財產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準許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胡某離婚;
二、雙方所生之女胡某某與原告劉某某共同生活,被告胡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胡某某自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間的撫養費人6600元;被告胡某自2016年3月起每月給付胡某某撫養費人民幣1100元至胡某某18周歲時止;
三、原告處的別克牌牌轎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為LSGGA53E5FH213668)1輛及號碼為滬A3XXXX的車牌歸原告所有;被告處的別克牌轎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為LSGJA52U79S035610)1輛及號碼為滬M9XXXX的車牌歸被告所有。原告劉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胡某共同財產折價款人民幣36666.67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被告負擔之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葉珣
書記員趙夢婷
裁判附件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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