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9/10/30 13:10:56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深入,各地都加大了拆遷的進程,尤其在上海,筆者就發現上海市區一些大型建材市場相繼被拆除。另外,在筆者經辦的不少離婚案件中,也遇到過不少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小產權房或違法建筑,在離婚案件中提出要求予以分割的請求。該問題,對已經購買小產權房的夫妻系比較關心的話題,今天就從違法建筑尤其小產權房的所有權,還有違法建筑的既得收益、使用權在離婚案件中能否分割,結合司法實踐進行闡述。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所謂違法建筑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這些違法建筑在農村比較普通,比如小產權房,但在城區也存在極個別業主對商品房擅自改建、加建建筑;或者對逾期的臨時建筑不予以拆遷等等。
其次,法院對離婚案件中若涉及要求對違法建筑或小產權房進行分割或確權,存在基本的處理原則。一是法院堅決杜絕夫妻雙方通過民事裁判將違法建筑合法化,進而在離婚案件中對此進行分割。二是除非相關行政部門已經對違法建筑通過法定程序合法化,否則在離婚案件中也不宜對該建筑的是否合法作出認定,因為這屬于行政部門的職責。三是違法建筑的既得收益,比如房屋租金的收益是否屬于婚姻法規定的婚姻關系期間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對此存在爭議。四是違法建筑的的所有權不予處理司法實務中不存在爭議,但當時人主張分割小產權房的使用權,同樣存在爭議。
最后,江蘇高院認為違法建筑的既得收益,除非被有關部門予以收繳或收益存在不確定行為,否則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某些法官認為,因租金來源于違法建筑,而違法建筑本身就不合法,則依據其收取的租金也屬于違法收益,因此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在離婚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對于尚未取得所有權的違章建筑物,能分割的進行分割,不能分割的需要采用協商、競價、詢價等方式進行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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