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離婚律師 時間:2016/12/6 14:01:45
新上海人鄭先生在買房過程中,正逢本市限購政策調整,不得不擱置買房計劃。但已經交納的定金卻被上家扣住了,無奈之下,鄭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定金。日前,浦東新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鄭先生是新上海人,在上海已工作3年多。今年起,鄭先生想買房,并看中位于浦東周浦鎮上的一處房屋。3月6日,經中介公司居間,他與房主梁女士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365萬元,定金5萬元,5日內補足至20萬元,23天內簽署網簽合同。
然后,今年3月20日左右,關于本市限購政策調整的消息傳出。鄭先生說,他頻頻聯系梁女士要求盡快簽約,但梁女士卻始終不予配合。
不久,關于上海房產新政落地,提高了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的年限,將自購房之日起計算的前3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2年以上,調整為滿5年及以上。而截至今年3月,鄭先生在本市累計繳納社會保險的月數為43月,意味著鄭先生已被歸入限購行列。知道自己無法買房后,鄭先生就聯系梁女士要求返還定金,但遭到了梁女士的拒絕。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 和《房屋買賣合同》均合法有效。在履行過程中,因政府出臺房地產市場調控新政,使原告鄭先生喪失購房資格,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均不存在違約行為。因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應予解除,被告梁女士已收取鄭先生的定金應予原額返還。梁女士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應訴,由此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最終法院判決,梁女士返還定金5萬元。